放射防護的意圖是操控照耀劑量,削減因不合理照耀引起的隨機性效應產生幾率,防止確定性效應,即事故性照耀的產生。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第26號出版物提出并在第60號出版物進一步完善的劑量限制系統是我國《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規范》制定的基礎,也是放射防護初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。
(1)輻射實踐的合理性:在引進伴有輻射照耀的實踐以前,應當進行合理性判斷和利益、代價剖析,只要實踐使個人和社會從中取得的利益大于其可能造成的損害時,該實踐才被判斷為合理的,可以進行的。也可以表述為:任何伴有輻射照耀的實踐都應當有合理的理由,并且確認因實踐取得的凈利益大于付出的代價。
放射科防護工程告訴您:輻射實踐的合理性判斷適用于工作照耀、醫療照耀和大眾照耀等輻射實踐。在我國現在經濟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階段,特別應當注重對醫療照耀的合理性判斷。對較雜亂的影像確診檢查和放射醫治,應逐例進行并與非放射診治辦法進行比較,保證患者或受檢者從中得到的利益大于可能造成的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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